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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项规划

   (一) 保护培育规划
   1、现状环境条件
   礐石风景区多山临海,素有汕头市区“绿肺”之称,具备阳光、温度、湿度、土壤等诸多有利的环境因素,形成了多样的生态环境,景区的大部分面积尚未开发,山林树木众多,对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净化空气、防止污染、美化环境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目前风景区总体生态环境情况尚属良好,大气环境质量优于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噪声污染指标低于国家环境噪声指标一级标准,地表水水质较好,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仍无法全面制止开山采石、毁林造坟等破坏行为的发生,对风景区游人缺乏引导性环境控制措施等。礐石风景区的旅游开发要在保护现存生态价值的基础上,朝着提高资源生态环境质量的方向努力,保证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2、保护原则
   (1) 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结合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 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 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3、风景分类保护
   根据国家关于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保护的分类标准,结合礐石风景区景源分布的情况,区内风景资源分区可分类为:
   (1) 自然景观保护区
   ① 山体轮廓视线保护区
   主要是面海的塔山、焰峰景区的制高点,风景区的最高峰香炉山,笔架山的面海山脊线,这些地区山体轮廓与市区隔海相望,是主要的山体景观视线,处于汕头海湾南岸最敏感的位置,可以影响游客在市区对风景区形象的总体认识,应作为特殊的天然景观资源进行保护与开发行为的限制。
   ② 水源保护区
   主要是指塔山景区的石球湖、焰峰景区的桃花涧、九龙湖、玉潭、香炉山景区的荔枝湖、西坑水库等,这些水体水源部分可作为饮用水备用水源,应作为特殊的生态保护区限制开发和建设。
   (2) 风景游览区
   主要是指塔山景区、焰峰景区、入口景区的北部,是风景区内比较集中的风景游赏资源集中地,包括了风景质量和景观敏感度都很高的山体植被景观、自然景物景观和史迹文化景观,是全风景区的主要核心部分。区内适宜安排各种游览项目,但应强调总体景源的保护,限制机动交通、旅游设施、游客数量,保证生态环境。
   (3) 风景恢复区
   主要包括香炉山及笔架山的大部分地区,这一地区是礐石风景区主要山林植被地区,对景区内总体自然景观和环境质量至关重要,但部分区域山体、植被破坏较严重,属于景区内需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护的对象和地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在进行旅游适度开发时禁止任何不利于环境恢复的活动。
   (4) 发展控制区
   ① 规划控制区
   主要包括香炉山景区北部、苏安景区及笔架山景区面海平缓地带,这一区域是风景区内为数不多的未开发的地势较平缓区域,在屡次规划与控制中均属开发改造利用的项目地带,应准许原有的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② 环境控制区
   主要包括入口景区的海军基地和居住用地、塔山景区与香炉山景区交界部村居用地,应着重对现有用地进行整合,对居民集中地区的环境影响进行整治,有序地安排当地居民生产经营管理,严禁污染环境和有碍风景区协调发展的设施进入。
   4、风景分级保护
   根据国家关于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保护的分级标准,风景区分级保护包括四级,每级有不同的保护和建设标准,结合礐石风景区的情况,具体为:
   (1) 特级保护区:是景区重要生态节点,以自然地物为分界线,外围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区内原则上不得搞建筑设施,应严格控制游人对环境的影响。
   (2) 一级保护区:是景区主要景点景源,区内可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一般不允许机动交通进入。
   (3) 二级保护区:是景区一般景点景源,区内可安排配套服务设施与少量游宿设施,应限制与旅游无关的设施项目的数量,限制机动交通的数量。
   (4) 三级保护区:是景区一般地区,建设项目与建筑外观应与景区总体环境协调,应有序地控制各类开发与建设,控制人为的生态环境破坏。

   表4 礐石风景区风景保护的分类与分级一览表

礐石风景区风景保护的分类与分级一览表

分 类
区 域 分级
自然景观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 景区主要山塘水库 特级
山体轮廓视线保护区 景区主要山体高点、面海山体 一级
风景游览区 塔山景区、焰峰景区、入口景区北部 一级
风景恢复区 香炉山、笔架山区域 二级
发展控制区 规划控制区 香炉山景区北部、苏安景区及笔架山景区面海平缓地带 二级
环境控制区 入口、香炉山景区的村居用地、海军基地等 三级

   5、保护措施
   (1) 游人容量控制措施
   为保证风景区开发在环境容量的控制范围内进行,防止高峰日高峰期出现的超员现象,防止个别重要景区景点的节假日出现的人满为患现象,应积极采取出现情况前的积极性预防措施和出现情况后的消极性补救措施对风景区游人进行疏导,保证风景区旅游资源免受“超负荷”的人为破坏。
   预防性的手段有:合理规划游览路线,满足游人观景需求,通过宣传提高游人、当地居民、服务人员的生态保护意识;在不同季节出台不同的价格措施,使游客主动分流;对外宣传营销时注意弱化季节差别,避免淡旺季游客数量的大幅变化;建立生态观测站,关注生态保护指标的变动趋势。
   补救性的手段有:提高门票价格,提高整个景区内的消费水平以限制游人;限制旅行社组团数量,重点景区设卡限制每日进入景区的最高游人数量,缩短每日、每年正常开放时间;尽早开辟新的具有可替代性的景区以分担主景区的环境压力。
根据礐石风景区的具体情况,入口和塔山景区应更侧重于补救性措施,其他景区则偏重于预防性措施。
   (2) 对林相资源的生态保护措施
做好景区林相规划,对全景区山体林相进行有步骤的全面改造,对现状植被丰富的景区积极实行保护和防灾工作,增加林地层次结构、抗逆性、稳定性,提高景观质量和观赏价值。
   对笔架山、香炉山等由于开山取石、乱伐林木、乱修坟墓和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林相资源破坏及早恢复,严禁一切可能对景区林相资源造成破坏的开发行为。在重点景区景点、出入口位置精心设计绿化美化,对现有古树名木给予重点保护,恢复并丰富现有的特色植被景观。
   (3) 对自然环境的生态保护措施
   及早搬迁景区内污染型工矿企业,严禁建设新的污染性项目,景区内交通尽量采用环保型车辆,对进入景区的车辆数目合理控制,减少大气环境污染。风景区内整体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标准。
   景区内生活污水必须处理后排放,固体废弃物不能直接排入水体,禁止抽取地下水,相关的水类娱乐项目开发必须以不影响总体水环境质量为前提。风景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应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国家《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88)中的有关规定,海滨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景区内各类游乐项目和服务配套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的管理标准,景区内车辆禁鸣。风景区内噪声环境质量应按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1类标准执行,游客较少的生态景观保护区域按0类标准执行。
   禁止侵占景区土地的行为,严禁一切未经批准的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开荒、围垦、填塘、建设,严禁一切非规划建设需要的土地平整。
   (4) 文化资源的建设培育
   文化资源的开发应该是保护性地开发、可持续地合理培育,文化内涵的定位应该与历史、地貌、人文风俗准确结合,并且形象鲜明。对于景区的文化资源,不仅要进行合理的提炼加工,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内涵融入风景区的整体开发,同时也要注意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明确风景区总体文化内涵的定位,塑造比较鲜明的文化品牌形象,在开发的全过程中不能随意变动。各分景区的开发建设中要注意与文化资源的结合,突出各自的特色和培育文化精品,如入口景区的史迹文化、塔山景区的石刻文化、焰峰景区的爱情主题、苏安景区的田园民俗文化等。注意避免各景区间文化定位的重复,避免特色文化资源的过度开发。
   对有特色或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应重点保护,不仅要保护其建筑本身,也要保护与整治其周边的环境,以确保环境与文物建筑间的协调性。对于一些近期尚无开发准备的文化资源实体,应注重对其完整性的控制,禁止人为的破坏或周边环境先行不恰当开发造成的影响,以确保其文化资源远期能按规划控制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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